春节和冰雪旅游季期间,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强化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年2月12日,山东拼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所属吉AF04495网约车,载运乘客自湖兴路北湾西街前往惠泽园2期北门。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驾驶员张凤龙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山东拼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改正,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2月9日,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所属吉AF05257网约车,载运乘客自硅谷大街去往青年路。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驾驶员王雪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改正,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2月10日,吉AD52075出租汽车驾驶员孙连才索要高价,多收车费40元,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孙连才罚款2000元,退还车费,所属企业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孙连才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四:2024年2月15日,吉ADB0506出租汽车驾驶员郭力在营运过程中,故意绕路行驶,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郭力罚款2000元,所属企业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郭力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五:2024年2月06日,吉AD46901出租汽车驾驶员陈若均在营运过程中,故意绕路行驶,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陈若均罚款2000元,所属企业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陈若均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六:2024年2月19日,吉AD5572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丁作鹏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丁作鹏罚款500元,涉事车辆3个月内禁入机场、火车站区域营运;“滴滴平台”对丁作鹏做出封号7天,扣驾驶员服务分5分的处理。
案例七:2024年2月12日,吉AD05121出租汽车驾驶员高洪军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高洪军罚款500元,所属企业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高洪军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八:2024年2月16日,吉AD49171出租汽车驾驶员姜峰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姜峰罚款500元,所属企业长春市天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姜峰作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出租车是城市的流动名片,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公共利益。希望全体出租车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安全、文明的运输服务。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微信、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