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6日消息(记者 张圣琪)近日,长城证券原高管违规炒股被罚没超亿元一事,受到市场广泛关注。长城证券在互动平台回复称,该违规事件为个人行为,相关处罚针对个人作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日前,证监会网站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因违规买卖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总计被罚没近1.2亿元。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韩飞于1997年6月起任职于长城证券,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韩浩”、其父亲“韩某超”、二嫂“张某兰”、妻子“麦某笑”、妻妹“麦某锋”等六个证券账户由韩飞控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至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122,066,605.09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综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与韩飞存在人员、资金、行为、交易设备高度关联,结合账户的交易特征、相关交易IP地址与韩飞工作及出行同轨迹等客观证据,认定“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由韩飞控制使用。
处罚决定书显示,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合计交易金额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证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应当事人韩飞的要求,证监会于2023年9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总计被罚没近1.2亿元。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韩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长城证券回应称,韩飞事件虽然属于个人行为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但也暴露了公司对干部员工的执业行为管控存在一定疏漏,监测技术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将强化执业行为的监测及管控,积极对相关制度建设查漏补缺,提升全员的道德水准、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