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安摄像头,如果监控到邻居起居出入范围,是否妨害了他人生活或隐私?日前,哈市香坊区法院黎明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起因竟源自一个监控摄像头。
顾某与韩某系邻里关系,顾某家中房屋及院落坐落于韩某家厂房的右后侧。2023年12月,顾某在自家院内卫生间如厕时发现,韩某家厂房房檐处悬挂可转动摄像头,认为摄像范围正对着自家院落及住宅门,有影响其日常生活、个人隐私外露的担心。与韩某沟通无果,2024年1月底,顾某将韩某诉至法院。
图片由香坊区法院提供
法院收案后,法官与原、被告电话沟通了解案情。韩某称其安装监控只是为了自家厂房安全,坚决否认存在妨害、侵权行为。为了解具体情况,法官与二当事人共同到现场查看监控安装的位置。案涉监控安装在举架10余米高的厂房房顶,法官爬上房顶,反复查看监控范围。经测算,监控范围的确覆盖到顾某家院落。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缓和双方情绪,劝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问题,同时也指出了韩某安装的监控确实对顾某生活造成了一定不便。
最终,今年2月初,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韩某同意拆除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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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