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香格里拉,一中年男子酒后与小20多岁的情人开房时意外身亡。事后妻子等家属以女子破坏他人家庭、明知男子服过药用且喝过酒以及酒店没有登记身份证信息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45万元。
(来源:云南省高院)
陶先生与妻子海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10岁大的女儿。一家三口和陶先生的父亲在某小区共同生活。
49岁的陶先生经营一家公司,22岁的和女士是陶先生招进来的女员工,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
事发当天,两人从外地出差回来后,在当地一餐厅吃饭喝酒,酒后又一起到一家长期入住的酒店开房。
两人在房间发生关系的过程中,陶先生突感不适,和女士见状立即向酒店求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事发现场后,确认陶先生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陶先生的妻子海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以下几点事实:
第一,和女士自称,陶先生和她说已经与妻子海女士离婚,其对陶先生未离婚一事不知情。
第二,警方确认陶先生多次以准女婿的身份见过和女士的父母以及其他亲戚,和女士向亲戚借钱后转给了陶先生,且还向银行贷款借给陶先生周转经营。和女士自认为是情侣关系,所以没有让写借条。
第三,和女士事前知道陶先生喝过五两酒,但不知道陶先生服用过药物,“第三次”时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四,酒店提供以往二人入住登记的信息资料证明陶先生与和女士是酒店的常客,所以当天没有对醉醺醺的陶先生另外进行登记。即仅登记了和女士的。
第五,家属拒绝尸检,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虽然妻子海女士等家属不同意尸检,但其坚持认为:
其一,和女士在陶先生公司工作,不可能不知道陶先生的婚姻状况,可其却仍然与陶先生保持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二,和女士在明知道陶先生年龄比她大20多岁、有高血压、喝过酒、服用过药的情况下,仍然短时间内,与其连续多次发生关系,和女士存在过错。
其三,酒店未如实登记陶先生入住信息,且事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积极救助义务,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规定,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妻子海女士等家属要求和女士与酒店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
和女士反驳称:她一直以为陶先生是单身,不然不会为陶先生公司周转向亲戚借钱、向银行贷款,且还没有要求陶先生写下借条。另外,陶先生之前也试过“多次”、不明知陶先生服用过药物,因此,和女士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且还是受害者。
酒店则主张称,陶先生处于醉酒状态,加之其经常入住酒店,酒店只需要调取其个人信息即可,故无需重复登记身份证;另外,房间属于私密空间,酒店无法预知房间内将要发生的事情,事后也尽到了拨打急救电话的义务,故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和女士与酒店是否要承担责任,不仅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同时还要看其过错与陶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家属拒绝尸检无法证明陶先生身患高血压、酒后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关系与其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虽然二人保持情人关系都有过错,但和女士的过错在于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与陶先生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发现异常情况后,和女士已经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进行了急救,其处置并无不当之处。
最后,酒店仅登记了和女士的身份证,未按照规定对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与陶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民事侵权。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旅馆必须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和证件审查制度:(一)对住宿旅客应当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备查。对未携带身份证件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当要求旅客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申领住宿证明,到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家属所有诉求。一审宣判后家属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家属还是不服气,并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二人发生关系时,和女士系单身,年龄不满23岁,涉世不深;而陶先生有配偶,年龄比和女士大20多岁,其辨别事情好坏轻重的能力比对方强,虽然二人保持情人关系都有过错,但过错主要在于陶先生,且只是道德意义上的过错,而不是导致陶先生死亡意义上的过错,因而也就不是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意义上的过错责任。且事后和女士和酒店已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施救,尽到了救助义务。
综上,省高院亦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