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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汉中市镇巴县成某与紫阳县东木镇龚某合伙开了一家修脚足浴店,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合,成某签署了股东退股协议书,双方约定成某退出该足浴店的股份,龚某退还成某股份金额40000元,自退出之日起,龚某每月给付成某2600元直至股份金额全部退还完毕。
但龚某仅向成某转账5000元,剩余款项经成某多次催要,龚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接电话。无奈之下,成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龚某立即归还股份金款35000元、利息及追索欠款产生的交通费500元。
02
法院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红椿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龚某,但龚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按照起诉状上龚某的地址去其所在村委会询问。该村村支书了解情况后,积极配合法庭工作,详细说明龚某家庭情况,拨通了龚某的电话,并劝导龚某积极与法庭联系。
最终在村支书的帮助下,承办法官成功与龚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被起诉的事实,向其核实情况。龚某表示此店的法人不是自己,但退股协议书上的字是自己签的,自己承认这笔账,由于近几年店面亏损严重,无法一次性归还所有的股份金额,愿意分期退还,请求法官调解处理。
基于此情况,承办法官及时将龚某困难告知成某,劝导成某体谅对方不易,互谅互让,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24年4月,成某与龚某达成调解协议,龚某自愿向成某退还合伙股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2296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7796元。此款龚某当庭支付17796元,剩余20000元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欠款还清时止。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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