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潭韶山市一餐厅因违规设置广告牌,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
前期,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时,发现位于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创新大厦2楼的韶山市金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建筑属于多层公共建筑,该单位所在建筑的第二层、第三层,场所内总建筑面积为1662.08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广告牌),该广告牌遮挡了一个逃生窗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第二部分第七条的较轻违法情形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2-6)中较轻违法情形(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量罚阶次0%-30%,规模划分5000㎡以下(该单位总建筑面积为1662.08平方米),裁量区间为0.5万≤A
鉴于该单位自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后就立即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及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报告。经大队现场复核,该单位场所内一个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广告牌)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经大队现场核实,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的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小于处罚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大队决定给予韶山市金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周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