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市卫健委发布《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配置标准、配置审核程序及监督管理等,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将救护车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置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输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办法》规定本市救护车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根据具体用途将救护车分为院前急救救护车、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其他用途救护车。在外观上,院前急救救护车车身采用红白色,由“120”“太原”“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中英文识别字等要素构成;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车身采用蓝白色,以“太原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为统一标识,同时标有“单位名称”“呼叫电话”;其他用途救护车车身采用白色,由“红心白十字”、具体用途标识、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
《办法》制定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实行配置审核制度,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报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出具《太原市救护车配置通知单》后,方可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
《办法》强调救护车原则上应在机动车号牌归属地开展医疗服务,不得私自到外省、市长期从事医疗服务,不得由无关人员驾乘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除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市转运,执行跨市紧急救护任务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救护车除外。规定除院前急救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辆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蓝色生命之星、急诊”等与院前医疗急救相混淆的标识和颜色。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救护车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