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快递便捷的时代,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作出选择,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国家机关公文只能选择邮政快递,不然就是违法行为。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黄正通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案件事实
家住辽宁大连的周明明,因当地征收项目,自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2年6月,周明明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动迁补偿协议书》,但是他对项目补偿的资金情况却一无所知。于是,在京康律所黄正通律师的指导下,周明明于2023年9月向区财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房屋和土地征收项目的财政资金拨款凭证、存款到位、专户专用的证明。区财务局收到申请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周明明2012年发生的征地动迁项目原属另外一个区管辖,拨款材料应为这个区的财政部门制作,周明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其机关制作和保存,并采用顺丰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周明明。
拿到告知书,周明明很是气愤,这区财务局也太能推脱了吧,由于区划合并,就该区财务局有行使原区财政部门的职责,而且周明明也按照区财务局的回复拨打12345查询,被告知不存在所谓的原区财政部门,这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老百姓的知情权。
京康律师风采
于是,黄律师为周明明拟定《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给区政府申请复议。在申请书中,黄律师列举具体法律规定,阐释本案区财务局的程序违法之处,其中写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周明明向区财务局提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财务局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职权依据。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本案区财务局收到周明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顺丰快递将案涉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虽然区财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但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区政府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决定确认区财务局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除代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