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预案》提出,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要续报一次灾情。
《预案》提出,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全省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