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泉州市永春县
锦斗镇锦溪村
某服装厂的经营者吴某
第二次违规吸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某服装厂开展检查时,发现车间过道地面上留有烟头,经询问调查,经营者吴某对自己在车间内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吴某在车间内违规吸烟后留下的烟头
虽违法行为人吴某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但经调查得知,2024年4月10日吴某因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已被行政处罚过。目前,仅过了3个多月,吴某再次因同样问题被罚,对此,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进行从重行政处罚,并依法给予吴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消防执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已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
(九)发生火灾后影响火灾扑救、造成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十)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适用从重处罚,可按照《标准》在相应违法情形范围内上升阶次处罚。
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
若有人员违反规定吸烟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一桩桩案例
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例一
2021年4月22日,上海一工厂发生火灾,致8人遇难。经调查认定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
案例二
2020年6月17日,湖南娄底一物流中转门店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现场人员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地,引燃电器包装箱。
烟头虽小,火患无穷
任何一个未完全熄灭的烟头
都存在致灾风险
请勿乱扔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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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消防、永春消防、陕西消防
▌编辑:泉州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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