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大人们以做好事不留名为美德,长大后才知道世界是复杂的,做了好事还可能被反咬一口,换得是一句“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做好人好事?”
彭宇案已经不再是一起单纯的侵权案件,它对社会的冲击力是大的,不少人陷入了“扶不起”的担忧中,也让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即使事情的真相已经明明白边,彭宇确实和老人发生过相撞,但最后的结果,又有多少人在意真相?
人生活在社会中,道德是心中的一把秤,甚至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因为法律规定了哪些事情不能做,而道德感却会引导众人做好自身,尊重他人,关爱他人,无私奉献,赠人玫瑰,手留余香……都能表明人心中的道德感,而简单的质疑道德,并且是位于庄严的法庭上,所导致的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
时间回到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时年64岁的退休职工徐某某想着后一辆公交车人少,便忙跑过去,而彭宇则是从前一辆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意外便发生了,徐某某跌倒在地,一时间也没法再去搭乘公交车了。
彭宇便没有离开现场,见老太倒地后,便与另一名中年男子一块把徐某某扶了起来,送了医院,期间彭宇代付了200元的医药费。经诊断,徐某某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
徐某某和彭宇都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而徐某某及其家人都认为,既然是彭宇撞的,那么彭宇应当支付损害赔偿。但彭宇认为自己并没有撞到徐某某,他无需承担赔偿,协商不成,该事也就走了官司。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而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便是“二人是否相撞”,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但考虑到事发地点,存在有徐某某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与彭宇相撞、彭宇在下车过程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情况的情形。
法院认为徐某某、彭宇在本次事故均不具有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最终做出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需向徐某某支付45876.6元。
也许法官的话是无心之过,他已经知道彭宇确实撞到了徐某某,但徐某某却不承认,更是主动打电话给了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扶老太后被索赔13万,一时间,舆论也施加给了法院压力。
但法官的询问,却又是在舆论上烧了一把火,做好人好事需要理由吗?因为很多不明白真相的人,都认为彭宇做了好事反倒被诬告,还需要向老太太支付4.5万余元的赔偿。
然而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却是能查找到事发当天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但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某某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而根据和解协议书的明确要求,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
和解则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
就算彭宇与徐某某相撞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但因为双方达成了和解,都想着能早点息事宁人,日子回归平常,该案最终停在了让人如鲠在喉的一个阶段,事实上,彭宇案中并没有赢家,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一种冲击。
本来是一起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却因为种种原因,演变成了“道德滑坡”,人们质疑法律,其负面效应让人心悸。而舆论虽然偏向了彭宇,但彭宇能够心安吗?在徐某某去世5年后,彭宇也承认了自己当年撒谎,可事已至此,已没有多少人再去关心事情的真相。
人的确有自私的一面,为此能够做出许多的事情,但法律是严谨的,是公正的,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