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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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涉及刑事案件的执行异议,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刑民交叉查封财物的异议事由审查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所处阶段,均有权审查处理。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对涉案财物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与诉讼并听取其意见,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对刑事诉讼轮候查封的异议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实为对侦查机关轮候查封)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执行的,既可以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向正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提出异议,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诉法规定直接决定继续查封或者解除查封;也可以向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并移送侦查机关,或者不中止执行,但不能撤销侦查机关的查封决定。
二、案外人对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执行异议的处理
案外人对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异议,认为刑事裁判对相关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异议审查部门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以补正裁定方式处理;刑事审判部门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案外人对执行机构执行刑事财产刑的异议的审查处理
执行机构为执行刑事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涉及刑事诉讼中查扣财产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当按照民事执行异议、复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果案外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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