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分手的情侣咨询分手后如何处理婚房的事情较多,杨小珍律师以案说法,从案情简介、法官会怎么判,律师说法与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与大家分享婚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后男方能否要回购房款。
一、案情简介
周某(男)与王某(女)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双方协商在某地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同年7月,王某辞去工作,与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同年5月,王某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结束情侣关系。周某认为与王某已经没有结婚的可能,便要求王某将二者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支付的房屋首付、过户费,房屋的银行贷款、购置家具以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归还给他。但王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周某支付的款项都是为了共同生活赠与给自己的,并不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拒绝了周某让其返还款项的请求。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二、法官会怎么判?
法官审理后认为:现代社会,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周某)为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周某)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被告(王某)应予以返还。
对于返还数额的认定: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被告(王某)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原告(周某)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再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以及考虑被告(王某)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来深、协助原告(周某)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原告(周某)和被告(王某)各承担50%。
三、律师说法和建议
(一)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
1、一般性赠与
一般认为,恋爱期间情侣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小额的转账,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此类赠与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以增进二人情感为目的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2、附条件的赠与
而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则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做出的,因此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时,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赠与财物所要达到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在审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酌定受赠方是否返还财物以及返还的数额是多少。
(二)律师建议
1、案由和诉讼策略选择:对于类案,以赠与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请求撤销赠与,返还原告在房产上的出资款(如首付款、过户费、房贷、装修和家俱出资款等)较为妥当。但有的律师起诉时以婚约财产纠纷的案由起诉,把房子当彩礼,要求返还房子,这种诉诉策略和请求就存在诉讼风险,法院不一定支持。
2、分手前友好协商房产和其他大额财物的处理,并公平合理地形成书面协议为好,避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有些恋人分手时对房产的后续处理口头上说得很好,但后续又反悔,导致两人对簿公堂。或者有的男方觉得与女方同居后分手心有愧疚(特别是男方想分手的情况下),女方找律师写的协议没有认真看内容就签名按手印了,到后面履行协议时才发现自己被女方套路了,非常被动和烦恼。
3、恋爱交往期间赠送的大额财物,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不能结婚,大额财物是需要返还的。如果男方要求女方婚前同居,承诺房子或车子是赠送给女方的,不管结不结婚都不需要女方返还,那建议女方要留证据或让男方写一份书面的材料,否则同居后分手,男方口头的承诺又反悔,要求女方返还财物对于女方来说就伤害较大。
四、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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