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文明
5月11日,一架从长沙飞至昆明的航班在抵达昆明长水机场后,一名在应急过道就座的25岁男子,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导致机上乘客滞留20多分钟后才安全走出飞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应急舱门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被妥当使用,航空公司通常在乘客办理登机牌时告知应急过道的乘客相关注意事项,乘客登机后,乘务人员也会再次要求乘客签字确认。调查显示,该乘客在飞机飞行过程中曾阅读机上的应急舱门操作材料,乘务员还曾跟乘客确认是否有疑问。“为了避免应急舱门因乘客误操作被打开,把手外面有塑料罩,打开也需要一定技巧。”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汪洪涛说,因此无法认定该乘客是因不知情、误操作而打开的应急舱门。
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汪洪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考虑该乘客是在飞机停稳后打开的应急舱门,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当飞机在飞行等特定阶段,或者因为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出现严重后果,肇事者还可能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刑罚。”汪洪涛表示。
应急舱门打开后,需要进行维修复位,会产生相关费用,还可能导致航班延误、飞机维修停飞、航班应急滑梯弹出复位等,从而给航空公司、机场及其他乘客带来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在定损后,可以追究乘客的民事责任,要求肇事者赔偿相关损失。”汪洪涛说。
《 人民日报 》( 2025年06月0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