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爆料称,辽宁省朝阳市一“老年暴走团”在该市大凌河景区道路上列队准备出发时,阻挡了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通行,引发热议。
发布该视频的网友表示,当时3辆车是去执勤,非紧急任务。双方僵持一两分钟,最后各让一步,救护车靠边腾地,“老年暴走团”列队出发。
据此前媒体报道,大凌河景区的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点处于景区内的道路,具体情况要请示领导后才能答复。朝阳市文明办的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接到网友的相关反映,后续会进行处理。
那么,没有及时给消防车和救护车让路的“老年暴走团”可能承担什么责任?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其对责任划分进行了分析。
李宗胜表示, 如果消防车和救护车不是在执行紧急任务,那么“老年暴走团”的不让路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如果消防车和救护车是在执行紧急任务,那么“老年暴走团”的不让路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