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花钱“考编”引发的纠纷
近期,广饶法院审理一起因父母花钱帮儿子“考编”引发的纠纷。古语有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爱子之情,感同身受;然而爱子之举,应当合理、合法。
基本案情
苗某儿子小苗今年大学毕业,苗某想让小苗考取编制进入体制内工作,通过邻居了解到成某有人脉资源能私下办理,公务员、事业编、央企、国企的编制工作都能解决。于是,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成某,后双方达成协议,苗某向成某支付70-80万元“培训费”,成某帮助苗某之子获得某地某央企编制内岗位。后苗某分三次陆续向成某银行转账共计80万元。最终,成某未按承诺为苗某之子办成目标岗位,却导致苗某之子小苗错过了校园招聘等其他当年应届生招聘的黄金期。于是,苗某将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80万元培训费并支付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苗某与成某之间的协议内容本质系通过内幕操作解决编制内岗位就业,该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公平竞争的社会就业秩序,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对于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一方对取得的财产已经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故苗某有权要求成某返还已付款项80万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但是,本案中成某、苗某对于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己方损失应各自承担,故对于苗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协议遵循意思自治,但并非所有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时,需要面对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
【来源:掌上广饶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