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校园安全各负其责
学校安全事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将担负起校园安全的重要职责,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排查管控治安隐患,协助化解涉校矛盾纠纷;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侮辱教职工和学生,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消防救援等部门将分别承担起校舍安全鉴定、学校卫生和防疫保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大于天。《条例》要求,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工作台账。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学校安全责任,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通过这些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守护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条例》规定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学校在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及时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帮助学生及时调整情绪状态,减轻安全事故对学生心理造成的影响,有效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李俊华)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