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村村民赵某承包了一块林地,因外出探亲,一时间没顾得上。听村里的一个朋友说,同村的王某竟然在自家承包的林地上抢种毛竹苗,并且与村民委员会沟通后,村民委员会以赵某离异,配偶和子女户口已迁出某村为由,认可了王某的行为,且让赵某放弃此事。赵某想找地方说理,不知道该交由谁处理。
解析:我国《森林法》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据此可知,赵某承包的林地,在发生争议之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