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赫章县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一审判决也于同日生效。
时间倒回2023年12月21日,赫章县人民医院内一间病房里,国徽闪耀,由床头柜、医用餐桌和两把椅子搭起的“临时法庭”,庄严开庭。赫章县人民法院妈姑法庭庭长管琪带领办案团队将病房布置成法庭,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特殊庭审”。
随着审判长一声法槌的敲响,这场特殊的庭审开始了。
2023年11月14日,王某起诉到法院,称其受雇于被告黄某,在某公司的工地上班,后不慎受伤,但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被告黄某和某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69800元。
收到案件后,法官发现被告黄某因病正在住院治疗,短期内不能到法院开庭。主办法官和检察官了解到被告人的病情后,就一直关注被告人的治疗情况,在得知被告人病情已经好转,神志清醒但行动不便后,出于人文关怀和司法程序考虑,并确保案件有序审理,合议庭在与被告人沟通,充分研判并征求主治医生意见后,决定在医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提前准备开庭预案。
法官到医院了解了黄某身体状况,并询问案件相关情况,黄某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责任。
在征得原告、某公司和医院同意后,法官决定在病房开庭。被告黄某躺在病床上全程参加了庭审,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公正高效地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黄某雇请原告在贵阳某工业园区的工地上运输砖头,每日工资200.00元。7月17日,原告王某在用手推车运输砖头的过程中受伤。
另查明,被告黄某向他人承包了事发工地的运输工程,工程款按照立方计算,原告的工资由被告黄某计发。原告受伤后,被告黄某等人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黄某所雇请,工资系被告黄某按工作天数发放,原告的工作系被告黄某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告与被告黄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黄某作为被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其所雇请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未采取,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施工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作业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充分的认识,亦未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减轻被告某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因素,本院确定由被告黄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关于被告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某公司存在过错,故被告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赫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原告王某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2896.61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49.4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100.00元。鉴定费6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200.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400.00元。
这次特殊的庭审是赫章县人民法院司法践行为民办实事的一个缩影,将法庭搬入病房,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与关怀,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实打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体现了法院在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行,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有序进行的同时,亦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关怀。
庭审后,承办法官在病床前仔细询问了被告人的病情,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告知其不要有心理负担,好好养病,被告人对承办法官的关怀表达了感谢,并对法院的人性化审判表示了感激。
近年来,赫章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办案中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积极传递法院温情,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李凯 黄杏
图/通讯员 赵禹
编辑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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