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平台中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如果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家长在班级微信群辱骂班级学生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2023年6月,于某作为学生家长在班级群内发布辱骂学生张某及其亲属的言论。张某母亲认为于某在班级群聊中公开使用侮辱、捏造事实等言语攻击张某的行为使张某出现厌学、社会评价降低等情况,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因张某为未成年人,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遂诉至铁东法院,要求被告于某在涉案微信群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于某在学校内外报告栏中张贴大字报等方式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铁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认为原告确实存在不法行为,应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在班级群内公开针对原告发布辱骂性质的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在事发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被告在涉案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后续双方均未上诉。此案判决被告在班级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方面能够在不良影响范围内恢复原告受到损害的名誉,另一方面能够通过鲜活的案件倡导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形成文明和谐、向善向美的环境。
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肆意辱骂他人的空间。在社交平台上辱骂他人的,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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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毛思博
通讯员 徐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