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110吗?我在卡点发现一只猫头鹰,它好像受伤了。”2月3日下午,甘孜州炉霍县公安局内,一阵报警电话响起,电话是一名司机打来的。
接警后,甘孜州炉霍县公安局食药环森侦查大队立即联系县林草局一同前往开展救助工作。经了解,报警人是一名卡车司机。当日下午,他正要启动车辆时,突然听到车上有“咕咕”的声音。于是,他寻着声音查找,结果在开放式车厢后部发现有一只猫头鹰,看上去非常虚弱。
▲被救下的猫头鹰
“这个猫头鹰没有明显的伤痕,估计是之前撞到他的货箱上了。”随后,民警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将猫头鹰带走进行进一步检查,待其恢复身体后,再进行野外放生。
猫头鹰是鸮形目鸟类,在我国有“夜猫子”等绰号,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据了解,随着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律宣传活动不断深入,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进一步增强。近年来,炉霍县公安局食药环森大队不断接到热心群众救助野生动物的报警电话。
▲民警救下猫头鹰
民警温馨提示,如发现受伤或被困的野生动物,第一时间报告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防止误伤或被抓伤、咬伤,以便专业人员及时妥善救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均是违法行为,如有发现请及时向林业、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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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泽绒多吉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