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经常随处购买洗发水、香皂等日用品?你是否知道这些再平常不过的商品可能是假货?近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零售店接连收到起诉状。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商家店内售卖的假冒“飘柔”洗发水、“舒肤佳”香皂、“潘婷”洗发水等侵害其商标权,要求上述侵权商家作出相应赔偿。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被诉的多家零售店均为住所地在城乡接合部的个体工商户,侵权商品售卖范围小、利润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查明,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多是从小商贩或网络平台以零星批发散货方式购入,不能提供合理正当渠道购入的相应购货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材料。因此,承办法官不能认定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具有合法来源。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意识到自己存在侵权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官调查。最终,被告同意分别根据自己侵权的商品种类对原告商业维权的合理支出、合理维权费用进行适当经济赔偿,并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小到几元的铅笔,大到千元的手机等物,都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法院的判决会对市场产生引导作用,如果对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持放任态度,那么势必会纵容违法交易的发生,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造成权利人的诉累、增加其维权成本,不利于对其权利的保护。如果销售商因放松对进货环节的控制,而受到经济损失,那么他就会吸取教训,加强对进货渠道的审查,增强其进货合法性的意识,从而有效抑制侵权商品的流通。
本报记者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