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涉及女教师权益的案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一名女教师在哺乳期结束后返岗时,却被学校调岗为保洁工。这一事件曝光后,学校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4年5月12日,谢某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向学校申请产假及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然而,某小学以教师岗位暂时无法安排为由,将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和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反对这一安排,因此在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期间,未出勤。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了《<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
此案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法院判定某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及拖欠的工资5165.5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于是案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这个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女性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在教育领域,女教师承担着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责任,她们在岗位上兢兢业业,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女性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往往面临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学校和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而非将她们置于不公平待遇之下。
首先,保障女教师在哺乳期的权益是基本的职业伦理。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和规定,确保女教师在哺乳期间能够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和适当的工作安排,而不是随意调动岗位或降低岗位级别。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被降低工资,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女教师在哺乳期被调岗为保洁,实际上是对她们权益的侵犯。
其次,女教师在哺乳期应当得到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家庭是女性教师在哺乳期的坚实后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哺乳期的女教师,为她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社会也应当关注女性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女性教师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学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关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类似事件,保障女性教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女性教师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的劳动贡献和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尊重劳动者、平等公正的职场环境,让每一位女性教师在工作中都能够展现出最好的自己,为教育事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