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21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在创业大道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夜查行动时,在对一辆号牌为黑L****1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陈某某酒气明显,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显示结果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陈某某是在附近跟朋友们吃饭后,认为交警查酒驾只查小汽车或货车,不会查摩托车,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没想到让民警查个正着。
开发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来源:通辽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