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盘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熊某某乘坐余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停靠过程中,熊某某在公交车后门处欲伸手将其孙子拉上车时被余某某关门夹住手臂,其孙子还未上车余某某已启动车子,熊某某与余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见状拨打公交公司投诉电话,在拨打电话过程中争执进一步激化,王某某遂将公交车驾驶室安全门打开,动手殴打余某某,余某某立即刹车。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王某某向余某某赔偿了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驾驶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结合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严格遵守缓刑执行机关的监管。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干扰驾驶的“车闹”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公共安全。该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盘州市首例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具有的情节依法作出裁判,案件审理结束后积极对旁听人员进行以案释法,用法治力量为营造和谐社会护航。
法官提醒:公共交通安全无儿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存在危害性和违法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威胁公共安全。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治。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强化规则意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司机应主动回答乘客的询问,尽量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文明出行。
法条链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