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招聘员工,搜索教师QQ群或者微信群,添加群里教师为好友,自称杂志社编辑,能够帮助教师通过付费方式代写代发论文,价格500-2000元不等。在收取费用以后,将所有代写的论文套用正规期刊名称和刊号,擅自印刷成册并邮寄给客户,客户收到“期刊”后用于职称评定,最终获得通过。
【评析】关于上述从事“中介业务”的陈某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对某行为科处刑罚的前提是有社会危害性。本案客户通过上述期刊达到了职称评定,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双方合意,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通过欺骗客户能够代写代发正规刊物方式,骗取客户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案例中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但在适用时,还需要注重法秩序的统一,不仅要考虑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要兼顾行政法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和约束,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行刑一体化审查,具体而言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审查,上述行为是否入刑,需审查在《出版管理条例》中是否存在转致规定,通常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该条例第61条规定,陈某未经允许从事印刷、发行业务,并且假冒正规期刊,其行为不仅为该条例规制,同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情节特别严重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入罪情节。《解释》第12条、第13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和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可以直接适用。另外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作实质性评价,对于那些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不应当将其作为刑法打击对象,如印刷完成还没有进入市场进行流通的,无论涉案金额有多大,都不能以非法经营罪予以评价。在本案中,陈某未经许可,代写论文并以冒用正规期刊的名义予以编撰、印刷,并邮寄给客户,其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