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与省高院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起案例显示,劳动者入职时故意隐瞒与前单位正在打劳动官司的事实,被公司以欺诈为由解雇,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显示,2020年8月,邓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经理。邓某在入职登记表的“有无法律诉讼案件纠纷或判决”一栏填写“无”,但实际邓某与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且诉至法院。2021年11月,某公司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邓某以欺诈方式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决定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邓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邓某不服处理结果,提起劳动仲裁。
当地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并未说明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哪些情况,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该案中,邓某隐瞒自身涉诉情况,并不会对其胜任某公司销售经理一职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形,且邓某也不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其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邓某隐瞒其与前单位的涉诉情况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依法向邓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仲裁裁决支持邓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工人日报
美编:李晓光
编辑:黄 宇 曹春萍
编审:祝溪白 郭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