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金祝
2024年7月4日晚,浙江衢州机场,一名乘客在首次乘坐飞机时,误将国航航班的应急舱门当作厕所门打开,导致应急滑梯自动弹出,造成经济损失11万多。事后,国航将旅客起诉。
9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旅客张某赔偿国航各项损失77593.46元。
航班起飞前应急滑梯弹出
乘客误把应急舱门当厕所门
2024年7月4日晚,张某乘坐国航CA2754号航班从衢州机场前往成都天府机场,座位号20L。
21:05,旅客登机完毕后,飞机舱门关闭,滑梯预位。21:10,29J的旅客告知6号乘务员其头部被行李架上滑落的行李砸到,6号乘务员呼叫5号乘务员从后舱服务间取冰块送至客舱。
21:12左右,在5号乘务员取冰块送至客舱过程中,张某走到客舱后部准备使用卫生间,误将飞机尾部的R2门当成卫生间门打开,致使R2门在滑梯预位下打开,R2门滑梯释放。
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提到,案涉航班配备飞机机组3人、乘务组4人、安全员1人,其中5号乘务员负责管理R2门主舱门,被告开启R2门过程中,后舱无乘务人员。
事故发生后,该航班取消,张某由机场公安带走接受询问,衢州机场地勤保障部负责安排受影响旅客的食宿。同年7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接受机场派出所民警询问时表示,“感觉飞机那个厕所门很奇怪,轻轻开不动,我又很想上厕所,就用手用力一拉,门就打开了。”
据悉,这是张某第一次坐飞机,此次前往成都是为学习理疗、养生知识。
旅客承担70%赔偿责任
赔偿国航损失7万多元
该事件发生后,国航起诉了旅客张某。国航方面称,此次事件中,张某误放应急滑梯给航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0847.8元,具体包含:飞机维修费用32697.8元;航班取消补偿费用53000元;旅客安置费用(住宿、交通、餐饮)25150元。
同时国航方面认为,被告座位前方18排及后方21排均有电子屏幕用于播放安全须知,座椅前方有安全须知卡片,欢迎词中也包含安全须知,客舱的卫生间、应急出口及所有相关安全标识均清晰、显眼,一般旅客均可轻松识别并理解标识的内容。张某错误操作释放滑梯完全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履行一般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所导致。
张某表示,国航在客舱管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反相关规定、职责缺失、管理与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比如,涉航班的机型共有158个座位并设有8个逃生窗口,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b)、(c)、(e)条款之规定该机应配的乘务员人数最少应大于4人而该机实际配备的乘务员人数为4人属配备空乘人员不达标(不足)。
同时,该航班在事发时飞机尾部无人执勤看管,该区域左右各有一个飞机逃生应急舱门及厨房,属于客舱重要安全区域,被告从通道进入该区域时无人执勤也未放下帘布并悬挂闲人莫进等应有的安全提示。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是第一次乘坐飞机,但在其座椅前部放有安全须知卡片,电子屏幕也会播放安全须知录像,客舱卫生间写有“厕所”标识,其未阅读安全须知,也未注意观察客舱内设施的标识,并且在已经注意到飞机舱门和一般厕所门存在很大差别且无法轻易开启的情况下,没有向其他旅客或乘务员寻求帮助,而是依旧大力开启舱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如何乘坐飞机并非属于一般生活常识,客舱安全应当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共同保障,原告负有引导旅客正确使用飞机上设施、监控客舱和管理旅客、确保客舱安全的责任,但事发时后舱无乘务人员监管,后舱卫生间与厨房间的遮蔽帘处于打开状态,原告自身也存在管理缺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张某赔偿国航各项损失77593.46元(110847.8元×70%)。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后),由国航负担377元,张某负担881元。
同时明确,张某主张的机票款退还或折抵,因国航次日已安排补飞,张某系自身原因终止行程,故不予支持;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律师:
确立过错比例分担规则
有助于形成“旅客遵规、航司尽责”共建格局
9月6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记者,本案通过划分旅客70%、航空公司30%的过错比例,打破了“客舱安全责任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确立了“按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的裁判原则。这一规则既惩戒了旅客的不当行为,也督促航空公司将安全责任嵌入服务全流程。裁判导向有助于形成“旅客遵规、航司尽责”的共建共治格局,为长期维护航空安全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
除民事赔偿外,本案判决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形成有效衔接。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若“机闹”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还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旅客违规开启应急舱门,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被处以行政拘留。此类规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共同构成“行政惩戒+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立体化责任体系,对潜在“机闹”行为形成全方位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