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小王入职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月薪不过6000元。他任职两年不到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半年后,小王收到电气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对方要求小王赔偿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仲裁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小王觉得很委屈,自己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小王起诉到法院。
据悉,小王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入职时自愿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离职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那么
什么是竞业限制?
签合同时要注意哪些?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签合同时要注意哪些?
在现实中,竞业限制存在被部分企业滥用的现象。从大厂基础程序员,到普通销售员,甚至出现连保安、保洁员也动不动签竞业限制协议。
大部分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的。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
劳动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协议签署前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签署;
如果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应尽可能地避免去竞品企业入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