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就能赚几百上千元
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千万别贪小便宜
当心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为 全力压降电诈警情
加大涉案“两卡”整治
强力推进“四联四打”工作机制
兴国公安以高压态势
严打涉“两卡”违法犯罪
连日来
抓获多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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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兴国县工业园派出所
1月29日,兴国县工业园派出所成功办理一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案。
经查,2024年1月4日,曾某文为办理贷款前往九江市找到“交易人”,在对方的指示下,曾某文在明知银行账户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交易人”使用,该银行账户内的总流水为一万九千余元。
1月29日,曾某文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兴国县兴江派出所
02
1月29日,兴国县兴江派出所成功办理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经查,2023年11月,邓某清通过QQ语音电话的方式,使用自己名下的电话卡帮助他人拨打受害人电话实施电信诈骗,邓某清从中非法获利。
1月29日,邓某清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03
兴国县茶园派出所
1月26日,兴国县茶园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案。
近期,茶园派出所在对涉两卡人员陈某进行核查时发现:陈某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3日期间,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朋友进行转账,转账流水55万余元。
现陈某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兴国县鼎龙派出所
04
1月24日,兴国县鼎龙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经查,2024年1月1日,肖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明知即将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前往广东中山市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上线使用,帮助他人取现转移诈骗资金4万元。 同日,民警对案件犯罪嫌疑人加大审讯,深挖案件同案人及其上线,将其介绍人黄某某及上线曾某某(另案处理)抓获。
现肖某某、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5
兴国县东村派出所
1月25日,兴国县东村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经查,2023年12月18日,曾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银行卡给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8万余元,并帮助上线完成刷脸认证和取现。2024年1月1日,曾某某还介绍肖某某、黄某某(两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将银行卡提供给上线跑分洗钱,帮助上线取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4万元。
现曾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兴国县高兴派出所
06
1月24日,兴国县高兴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非法出借银行卡案。
经查,2023年12月7日,曾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收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6万余元,关联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起。
现曾某已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资金退还等工作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7
兴国县长冈派出所
1月24日,兴国县长冈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案。
经查,易某(长冈人,22岁)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转账,涉案金额1500元。
1月24日,易某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兴国县兴莲派出所
08
1月16日,兴国县兴莲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经查,2024年1月,钟某春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明知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帮助上线取现转移49000余元违法犯罪资金,钟某春获得2500余元“好处费”。
现钟某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09
兴国县枫边派出所
1月9日,兴国县枫边派出所依法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经查,2024年1月,许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明知即将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帮助上线取现转移25000余元违法犯罪资金,许某从中获利1700余元。现已关联电信诈骗案多起。
目前,许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两卡”违法犯罪到底是什么?
01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02
“两卡”违法犯罪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如何防范“两卡”违法犯罪?
01
保护个人隐私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02
不贪图小便宜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03
提高防范意识
朋友、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04
关注身边人
警惕朋友、亲人被不明人员诱导,利用号卡从事可疑活动。
05
及时报警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两卡”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两卡”人员面临的惩戒
手机卡方面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四大通讯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银行卡方面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惩戒措施。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录入个人征信。
供稿: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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