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湖北黄梅县男子洪某某对一名女子进行身体侵犯时,因“无法忍受对方身上异味”而放弃。
9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洪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今年1月28日,洪某某在前往虾棚贴对联的路上发现站在路边的王某某行为举止跟正常人不同,有明显智力发育迟滞特征,随即产生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用蛋黄派将王某某哄骗至虾棚内。
随后洪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侵犯,在有身体接触后,洪某某“因实在无法忍受王某某身上异味,随即放弃继续侵犯王某某身体”。后经黄冈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医学诊断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律能力评定为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有智力发育迟滞特征的情况下,仍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智力发育迟滞特征,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且不具备性防卫能力,仍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洪某某侵犯的犯罪对象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残疾人,系弱势人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