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
但在日常生活中
有时却被随意占用
此举不仅造成行人通行不便
更潜藏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小区业主张甲、王乙擅自在小区两楼之间的消防疏散通道处修围墙、安装铁栅栏,并占用通道存放杂物。上述行为未取得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许可。之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张甲、王乙二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腾退、恢复原状,张甲配合拆除,王乙拒不配合。
为推进小区消防疏散通道修缮工程、消除安全隐患,202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王乙诉至离石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认定,王乙在案涉消防通道上占道经营、摆放杂物,对消防安全、业主共有物权造成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由于王乙也是该小区业主,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决定转变工作思路,将调解作为突破口。
最终,经柔性疏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乙限期搬离小区消防通道,并清理通道杂物及广告牌。若期限截止未履行,需支付占用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入口处等,它是迅速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随便占用,必须时刻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来源:离石区人民法院